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84号 文件编号:2005年第84号 产生日期:2005-07-12 发布机构: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眼镜等7类产品(见附件)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(发)工作已经结束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 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,不得生产该产品;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,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。从即日起,依据有关文件延长有效期的上述产品的旧证书一律作废。 二、新投产、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,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。 特此公告。 附件:产品明细表(轻工产品) 1、眼镜 光学眼镜片毛坯:普通眼镜片毛坯(光白、UV白、克赛、克司)、高折射眼镜片毛坯(n=1.6、1.7、1.8、1.9)、变色眼镜片毛坯(茶变、灰变)、其他 眼镜镜片(非树脂类):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、高折射玻璃眼镜片、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、其他 眼镜镜片(热塑型树脂类):亚克力眼镜片、PC眼镜片、其他 眼镜镜片(热固型树脂类):CR-39眼镜片、其它(按不同折射率确定品种) 眼镜镜片(车房片):玻璃眼镜片、树脂眼镜片 |